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昌乐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7902245279,汉族,住昌乐县书香门第小区*-*-*室。于2020年9月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于2020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乐检一部刑诉〔2021〕163号
指控事实
2020年12月06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GF6A77的小型轿车从昌乐县书香门第小区沿湖滨路、利民街行驶至老县府小区,与杜鹍发生纠纷,后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12月14日,经鉴定,在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2.9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