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施某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
委托代理人施启钊,贵州定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韦某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
被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国营建筑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215610244P。
法定代表人李时军。
住所地: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施某福诉被告韦某彪、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国营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尚未与被告结算为由,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某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9.65元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