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曹远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执行人:张斌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远军与被执行人张斌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1728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查控: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证券;2、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粤E×××××号,已经轮候查封,但有抵押且无法控制,故暂时无法处置,名下无其他车辆信息;3、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和房屋信息;4、向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无工商信息;5、被执行人无证券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暂无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暂无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所述,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