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书俊,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高瑞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被申请人:李海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被申请人:高瑞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进行诉前保全,保全金额为15,657.01元。申请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已另行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高瑞民、李海梅、高瑞岭名下的银行存款15,657.01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6元,由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