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肖宗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邹田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审理经过
2021年6月4日,申请人肖宗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邹田庄的银行存款18万元予以冻结,并自愿用其所有的于2017年购买价值约100万元的沃尔沃小型越野客车一台(湘N9××××)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肖宗海与被申请人邹田庄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肖宗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邹田庄的银行存款18万元予以冻结。
二、对申请人肖宗海所有的沃尔沃小型越野客车一台(湘N9××××)予以查封。
申请人肖宗海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