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步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邱家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苏州新区。
被执行人:周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苏州新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潘步勇与被执行人邱家山、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4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邱家山、周梅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潘步勇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94515.98元,本院已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现实际控制被执行人邱家山名下苏E×××××车辆已至本院,且本院系首先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邱家山名下苏E×××××车辆偿还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