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7101725XB。 法定代表人:余忠明,行长。 被告:周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李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黄凌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陈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与周阳、李莉、黄凌坤、陈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在签收该通知书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经通知后仍不交纳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高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廖宗良 书 记 员 冉倪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