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晓莉,女,****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光明,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黄通辉,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晓莉与被告黄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晓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光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通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晓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黄通辉归还向原告陈晓莉所借的人民币145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黄通辉于2018年5月1日,以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陈晓莉借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整(14500.00元),原告收到被告亲笔所写欠条一份。并约定2019年12月31日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时归还借款,被告均以过几天就还甚至说没钱为由,不予归还。严重违背了诚实守信的为人原则。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为盼。
被告辩称
被告黄通辉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因资金所需,被告黄通辉向原告陈晓莉提出借款。陈晓莉将其所有的信用卡借给黄通辉进行刷卡消费。2019年9月1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黄通辉向陈晓莉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到陈晓莉信用卡14500.00元(壹万肆仟伍佰元整)备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完此据欠款人:黄通辉××××××××××××××××××2019.9.1”。因被告黄通辉一直未返还借款,原告陈晓莉在多次催讨无果后于2021年2月1日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晓莉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欠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载卷为凭,经当庭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原告陈晓莉提供的证据显示,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当事方、借款金额、还款期限等合同主要条款进行了约定,可以认定原告陈晓莉与被告黄通辉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已经成立。被告黄通辉在欠条中明确了借款金额,并在双方的微信聊天中对借款、还款等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故原告陈晓莉主张被告黄通辉返还借款14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黄通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晓莉借款14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25元,由被告黄通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喻才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祥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