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周喜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宜阳县。
申请人:周小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宜阳县。
申请人:石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宜阳县。
申请人:周辉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宜阳县。
法定代理人:石某,系周辉辉母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宜阳县。
以上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周喜辉,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季成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宜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周战生申请执行季成明合同纠纷一案,周小辉、周喜辉、石某、周辉辉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四申请人提出变更申请,请求追加各申请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事实和理由:周战生申请执行季成明合同纠纷一案,因周战生因病去世,其继承人应按照继承份额发生继承,申请人均为继承人,并经过公证程序认定,故应当支持四申请人的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周战生诉季成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豫0327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季成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周战生赔偿9000元。因季成明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周战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2月9日,周战生因病死亡。2021年4月6日,四申请人向宜阳县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2021年4月22日,宜阳县公证处作出(2021)豫洛宜证内民字第34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证明:对被继承人周战生生前诉季成明一案,判令季成明一次赔偿原告周战生9000元,该债权由石某、周喜辉、周辉辉共同继承;周战生的长女周辉辉系智力二级残疾,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周战生现无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现四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支持其变更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因申请执行人周战生死亡,四申请人系其法定继承人,故其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更申请人周小辉、周喜辉、石某、周辉辉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若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