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夏娟,女,湖南省桂东县人。
被执行人黄盛纯,女,湖南省桂东县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肖夏娟与被执行人黄盛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桂东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的(2019)湘1027民初3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夏娟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65元,申请执行费200元,以上费用合计20,365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20年9月8日裁定终结执行,但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肖夏娟于2021年4月6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决定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本院查明
1、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黄盛纯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和向我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黄盛纯签收了上述法律文书,但表示其目前负债数额多,无力履行法律义务,经查,在本院还涉及陈秋莲与黄盛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尚有6万元未执行到位。
2、2021年4月8日至今,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黄盛纯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及金融理财产品、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了查控;结果为:被执行人黄盛纯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微信、支付宝等银行账户内合计仅有3,000余元零星存款,本院对上述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并于2021年7月28日扣划其账户内存款3,110元,申请人已领取。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存款和收入。
3、本院依法进行了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黄盛纯名下的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及工商投资股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黄盛纯共同共有一套位于桂东县沤江镇红军路5号联达花园701号房产,本院已采取了查封措施,此外,未发现有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可供足额执行的财产。
4、经本院督促,黄盛纯已自动向本院缴纳5,000元,申请人肖夏娟已于2021年6月7日领取。
5、由于被执行人黄盛纯未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存在消极履行、逃避执行情形,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进行公开曝光惩戒。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