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景芳荣,女,****年**月**日出生,汉子,农民住所地密山市。
被告:彭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原告景芳荣与被告彭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景芳荣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景芳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景芳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50元,公告费300元,由景芳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