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有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李昌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有金诉被告李昌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沈有金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沈有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海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 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