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罗山县天元南路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1772413360。 负责人:李本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员工,住罗山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维波,男,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陈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被告:张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猛、张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维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龙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