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同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 原告:于丽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原告:于丽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 原告:于学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 上列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军,衡水衡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州市正德养鸡场。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么头镇桃园村。 经营者:徐天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涛,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黄同音、于丽尊、于丽俏、于学正与深州市正德养鸡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黄同音、于丽尊、于丽俏、于学正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黄同音、于丽尊、于丽俏、于学正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6元,减半收取计1608元,由原告黄同音、于丽尊、于丽俏、于学正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伟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尚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