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兰州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1439号(中鹏玥园院内独栋3层楼)。
法定代表人:王利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锐,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桂兰,女,苗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妍,女,苗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系被告王桂兰之女。
审理经过
原告兰州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桂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兰州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王桂兰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为由,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州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7元,由原告兰州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