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长青物业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水碾河路14号蜀都花园7栋18楼4号。
法定代表人:彭念充,经理。
被告:何远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告:黄小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长青物业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何远贵、黄小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长青物业策划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长青物业策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长青物业策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长青物业策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