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821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立即缴纳罚金20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登记有晋MLS705奥路卡牌、晋M2L017江铃牌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登记的晋MLS705奥路卡牌车一辆。 二、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登记的晋M2L017江铃牌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荆金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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