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821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立即缴纳罚金20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登记有晋MLS705奥路卡牌、晋M2L017江铃牌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登记的晋MLS705奥路卡牌车一辆。 二、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登记的晋M2L017江铃牌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荆金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