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杨庆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孔令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谨与杨庆江、孔令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庆江、孔令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庆江、孔令平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10.62元[其中支付货款325000元及利息13162.50元(以32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6月10日起暂计至2021年2月7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583.12元(以45909.8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自2020年12月7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2月7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3490元、案件执行费477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唐 峻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盼盼 书 记 员 刘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