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山西省吕梁市人,现住吕梁市。 原告:张×,山西省太原市人,现住吕梁市。 被告:白×,山西省吕梁市人,现住吕梁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张×与被告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张×与被告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5月9日作出(2020)晋110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后,二原告不服上诉至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晋11民终1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原告陈×、张×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重复起诉,有悖一事不再理原则。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建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欣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