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顿某,男,藏族,****年**月**日出生,系日土县某某1组人,现住该村。 被告:石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顿某与被告石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2020年6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顿某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5元,减半537.5元收取,由原告顿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次仁罗布人民陪审员欧珠多吉人民陪审员索南顿珠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旦 增 公 斯 书 记 员 白 玛 德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