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顿某,男,藏族,****年**月**日出生,系日土县某某1组人,现住该村。 被告:石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顿某与被告石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2020年6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顿某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5元,减半537.5元收取,由原告顿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次仁罗布人民陪审员欧珠多吉人民陪审员索南顿珠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旦 增 公 斯 书  记  员 白 玛 德 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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