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素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文县。
被告:李燕毅,女,汉族,住文县。
审理经过
原告唐素芳与被告李燕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唐素芳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唐素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唐素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素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