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凤娟,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才甫,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西充县,系西充县南台街道建设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樊泽彬,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凤娟与被告樊泽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腾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凤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才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樊泽彬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凤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现金人民币120万元整,并承担相应资金占用利息。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受托并持有原告现金,用于南充高坪友豪国际2#、18#、19#及20#楼的劳务工程项目及青海格尔木工地工程项目投入和相关费用开支。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需返还持有原告投资款120万元整。现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
被告辩称
被告樊泽彬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属村老乡。被告受原告委托从事商事活动,原告于2014年至2018年间多次转款给被告。后经结算,被告于2018年11月7日向原告出具了结算凭据,载明:“樊泽彬于2014年—2018年期间多次受托并持有张风娟现金累计2740000.00元,用于南充高坪友豪国际2#、18#、19#、20#楼的劳务工程项目投入及青海格尔木工地工程项目投入及所有费用开支。现经结算,受托人樊泽彬应返还张凤娟投资款1200000.00元,受托人樊泽彬以高坪工地何青海工地自己名义应得工程款项全部用于返还张凤娟投资款(回款中一半用作抵偿樊泽彬欠张凤娟投资借款,另一半作张凤娟投资回款),樊泽彬名下抵偿不足部分由其继续清偿,直至还清为止。应返还资金利息自结算凭据出具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月利率8‰执行。(注:樊泽彬在高坪贷款现有余额18.5万元由樊泽彬自己承担,青海工地以樊泽彬名义对外借款由樊泽彬自己承担)日期:2018年11月7日”。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樊泽彬于2014年至2018年期间多次受托并持有原告张凤娟投资款用于工程项目投入。经结算,被告樊泽彬应返还张凤娟投资款1200000元,被告樊泽彬至今分文未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1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结算凭据中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故对原告张凤娟要求被告樊泽彬按约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九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樊泽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凤娟投资款1200000元,并从2018年11月7日起按年利率9.6%计算利息至款清息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被告樊泽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