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熊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琴秀,天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伍海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重才,天门市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湖北萝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经济开发区南洋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魏诗镱。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天门市陆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熊志刚与被告伍海风、湖北萝薇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熊志刚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志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志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4994元,减半收取计2497元,由原告熊志刚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褚小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程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