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熊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琴秀,天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伍海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重才,天门市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湖北萝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经济开发区南洋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魏诗镱。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天门市陆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熊志刚与被告伍海风、湖北萝薇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熊志刚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志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志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4994元,减半收取计2497元,由原告熊志刚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褚小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程 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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