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中路与卫河路交叉口东南角48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8739603343。 负责人:毛志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欣欣,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 律师,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祥波,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 律师,联系。 被告:张延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联系。 被告:任艳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联系。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延坤、任艳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