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中路与卫河路交叉口东南角48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8739603343。 负责人:毛志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欣欣,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 律师,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祥波,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 律师,联系。 被告:张延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联系。 被告:任艳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联系。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延坤、任艳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聂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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