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攸县宁家坪镇(原湖南坳乡)排山村沙洲村民小组,住所地:攸县宁家坪镇(原湖南坳乡)排山村沙洲里组。
负责人:谭桂林,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凤其,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攸县宁家坪镇排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攸县宁家坪镇排山村。
负责人:刘新乐,系村委会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攸县宁家坪镇排山村沙洲村民小组与被告攸县宁家坪镇排山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攸县宁家坪镇排山村沙洲村民小组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攸县宁家坪镇排山村沙洲村民小组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攸县宁家坪镇排山村沙洲村民小组撤回对被告攸县宁家坪镇排山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4元,减半收取762元,由原告攸县宁家坪镇排山村沙洲村民小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