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阳市阡陌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人民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陈伊,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红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安阳市阡陌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红飞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红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安阳市阡陌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设计费51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被告要求原告为其设计广告,被告支付1000元设计费。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进行了“豫云天下”、“麻烦鲜生”两部分广告设计,两部分共计价值6150元。原告向被告提供设计方案后,扣除前期支付的1000元预付款,被告还应支付剩余设计费515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借故未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王红飞未答辩,亦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份,原告安阳市阡陌广告有限公司为被告王红飞设计广告,被告预先支付1000元设计费。此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进行了“豫云天下”、“麻烦鲜生”两部分广告设计,设计费共计615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再支付剩余的设计费515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屏、设计清单、调查笔录,以及当事人陈述、庭审记录为证、所有证据经庭审举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阡陌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红飞之间广告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为被告设计广告,被告欠原告设计费515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既不答辩、又不到庭陈述质证,亦未对原告的请求提出异议,本院对欠款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欠款后,理应及时支付,至今未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酿成本案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设计费515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红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阳市阡陌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设计费人民币51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红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继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贾晓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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