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吉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东港市吉富渔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东港市。
被执行人王治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东港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吉富与被执行人王治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1)辽0681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按本院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王治忠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吉富欠款505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辽0681执154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