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润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木乃县乌拉斯特镇吐尕力阿尕什村村民,住吉木乃县。        

被告:张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乐县居民,住甘肃省民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素丽,新疆盖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杜润尧与被告张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杜润尧于2021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提供的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润尧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杜润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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