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市鑫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桃北小区21号楼1单元2层7号。
法定代表人:孙广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广君,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茹,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启龙,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市鑫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启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吉林市鑫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鑫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要与被告私下协商和解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吉林市鑫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元由原告吉林市鑫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