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纬,女,****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弋,系贵州桥生律师事务所 律师,系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徐进财,男,****年**月**日出生,四川省长宁县人,户籍地四川省长宁县,现住贵州省兴义市。

审理经过

原告谭纬诉被告徐进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弋、被告徐进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谭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进财支付原告劳务费3600元及逾期利息(以36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到起诉之日已产生利息23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被告徐进财个人在兴义市从事车贷等服务,2020年4月27日,徐进财招揽原告在他的工作地点从事文员的事务,约定费用按月支付,每月的费用为3000元,双方未签订合同。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工作至2020年9月1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还差欠原告2020年7月15日至2020年9月15日的劳务费用3600元。2020年11月2日,被告出具了《工资欠条》给原告,《工资欠条》载明:“本人徐进财拖欠员工谭纬工资,合计现金3600元,定于2020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归还,逾期不还,员工将永远追讨权及向法院诉讼追讨权利。欠款人:徐进财。2020年11月2日。”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工资,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徐进财无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20年4月,徐进财雇请谭纬从事文员工作,口头约定每月底工资3000元,谭纬为徐进财工作至2020年9月15日。2020年11月2日徐进财向谭纬出具《工资欠条》一张,载明:徐进财拖欠谭纬工资3600元,约定2020年11月30日前付清。履行期限届满后,徐进财未按约定支付谭纬工资,故原告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工资欠条》等证据在卷为证,故作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劳务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徐进财雇请谭纬从事文员工作,谭纬为其工作至2020年9月15日。对欠付谭纬工资,徐进财向谭纬出具《工资欠条》一张,徐进财对《工资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对双方的劳务合同及欠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谭纬为徐进财提供劳务,徐进财应按约定支付相应报酬,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3600元劳务报酬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因被告徐进财未按欠条的履行期限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已构成违约,本院以双方劳务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58%予以支持自逾期之日起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徐进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谭纬劳务费3600元,并以3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逾期利息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徐进财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自生效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即丧失申请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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