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腾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县。

被执行人:穆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执行人:宁永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审理经过

于腾博与穆丹、宁永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903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穆丹、宁永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腾博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2021年6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穆丹、宁永超名下的银行存款、汽车、工商、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4月25日对被执行人穆丹、宁永超有关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4月25日对被执行人穆丹、宁永超名下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对被执行人穆丹、宁永超发出限制消费令。

6、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予以说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4.5万元及利息。因本案被执行人穆丹、宁永超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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