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筑成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屯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676311028H,住所地新疆北屯市文明路公安处底商住宅楼1层12号。 负责人:张福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玲,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刘晓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新疆筑成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屯分公司与刘晓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晓荣银行存款159373.76元(以实际冻结金额为准)、扣留了被执行人刘晓荣在新城养老院的工资收入25873.76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刘晓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晓荣银行存款159373.76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晓荣在新城养老院的工资收入25873.76元的扣留。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 春 雷 审判员 韩 新 民 审判员 李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皮丽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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