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余钢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被执行人:张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钢宪与被告张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