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华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武邑县人,现住本村。
申请人:魏孝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人,现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刘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人,现住本村。
被申请人:武文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人,现住本村。
被申请人:吴秋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人,现住本村,系被申请人武文治之妻。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华云、魏孝生诉被申请人刘猛、武文治、吴秋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冀1122民初24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刘猛、武文治、吴秋香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三人名下车辆、房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理,被申请人吴秋香与被申请人武文治和刘猛不构成共同债务,我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2021)冀1122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吴秋香不承担给付责任,故应当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吴秋香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吴秋香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