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叶涌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现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谭德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现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梁淑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现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余伟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现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汤国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现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审理经过

原告叶涌彬与被告谭德求、梁淑娟、余伟健、汤国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叶涌彬、梁淑娟、余伟健、汤国楹到庭参加诉讼,谭德求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叶涌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粪水管道维修费用,其中501户的谭德求、梁淑娟共向原告支付2000元,601的余伟健向原告支付2000元,701的汤国楹向原告支付2000元。

被告辩称

梁淑娟、余伟健、汤国楹的辩称意见一致,表示:501、601、701住户拒付维修费理由有2点:1.关于管道损坏及地下商铺受影响的事情,住户没有收到任何人通知我们业主去了解现场,商讨应该怎么样处理,工程造价等,我们只收到明翠社区居委会发来通知,要求301、401、501、601、701每户出资2000元。2021年1月13日致电明翠社区居委会要求其提供工程收款人签名凭证及更换管道材料及材料品牌明细到现在我们都没有收到明翠社区居委会提供的凭证;2.灵镇西街1号1座一共有7层,其中2楼为出租房,为何不列入这次维修费用分摊中?灵镇西街1号1座301、401两户转卖给房产中介,然后在2020年7月至9月装修,期间装修师傅曾经通知我们暂时不要用水,原因是不小心凿烂了粪筒,粪筒烂了有可能让装修废料进入粪筒而导致堵塞。所以维修费不应由301、401、501、601、701住户平分。 案件事实 2020年12月间,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灵镇西街1号1座的排粪筒堵塞损坏,致使原告叶涌彬使用的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灵镇西街1号1座(以下简称“1座”)201、108铺天花漏水,经原告叶涌彬向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明翠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反映寻求解决问题后,居委会联系1座的301、401、501、601、701住户协调解决该排粪管损坏的事情。居委会通过电话、上门、书面通知等方式通知了该5住户。其中: 2020年12月23日,居委会书面通知“由于您们使用的粪筒堵塞破裂严重,导致106商铺内粪水横流满地,影响其正常营业,社区已请维修师傅上门检查,发觉地下管道已堵塞破裂,急需疏通维修,维修费用总共300元,每户需出资60元(住户可自行聘请师傅维修),请各住户见通知后尽快把维修费用交到社区,以还大家一个和谐干净舒适的居住环境。多谢合作!联系地址:深源里46号之一联系电话:678×××8”。 2020年12与28日,居委会书面通知“由于您们使用的粪筒堵塞损坏,导致地下106商铺粪水横流,我社区已请维修师傅上门检查,发现管道里长满树根,现急需要更换管道。维修费用共10000元(住户可自行聘请师傅),每户需出资2000元,请各住户见通知后把维修费用交到社区,以便尽快维修,还大家一个干净舒适的居住环境。多谢合作!联系地址:深源里46号之一联系电话:678×××8”。 经两次通知之后,该几户业主未能协商解决维修管道的事宜。经居委会书面通知、两次上门入户收费,至2021年1月4日止,只有301、401住户见居委会的通知后联系居委会交了维修费,居委会遂建议108铺的叶涌彬先垫支不足部分资金进行维修,之后再向欠交维修费的住户追讨维修费。叶涌彬当日垫资交纳了6000元维修费。之后居委会请维修师傅挖开水泥地面,对该堵塞的排粪管道进行更换维修完毕。 2021年1月13日,居委会书面通知“由于您们使用的粪筒堵塞损坏,导致地下106商铺粪水横流及108商铺天花板严重渗水,急需更换地下管道,维修费用共10000元,每户需出资2000元,301和401住户已交费,108商铺(东庆棋牌室)业主已垫付余款,维修师傅已于1月7日完成管道更换工作(维修中发现原地下管道为水泥砌成,因部分管道坍塌而导致堵塞),请501、601、701住户见通知后尽快把维修费用交到社区,否则108商铺将有对上述住户起诉的权利。多谢合作!联系地址:深源里46号之一联系电话:678×××8”。 本案被告均已收到居委会的上述通知。 本案庭审时,原告叶涌彬表示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原告叶涌彬可以加入平均分担维修费,这样就只要求501、601、701住户各返还原告叶涌彬六分之一的维修费即1666.67元即可。 另查明:501的权属人是谭德求、梁淑娟,601的权属人是余伟健,701的权属人是汤国楹。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案是追偿权纠纷。

本院认为

1座的排粪管道属于业主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的规定,201、301、401、501、601、701住户,均对自身住宅所在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只有确保业主都履行义务,才能保证业主能正常的享有权利,否则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缺乏维护或维修最终损害的也是全部业主的权益。对于排粪管堵塞带来的不良影响,会给居民带来很大的不便,此情形应及时予以有效解决。经居委会通知及协调,已经给予了各业主合理的准备时间,301、401住户已及时有效联系了居委会并交付了维修费,501、601、701住户未有效与居委会沟通解决,在此情形下,居委会建议叶涌彬先垫资维修管道,并无不当。在维修过程中,发现是因部分管道坍塌而导致堵塞,故并无证据显示第三方侵权或者其他行为而引致管道损坏的结果,因此被告的抗辩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即便是第三方侵权所致,也应由1座的业主在承担义务维修好管道之后,共同向侵权方主张权利,而非在本案中推诿不承担维修的义务。对于被告余伟健在庭审时陈述的关于要求居委会出具维修单据、所更换管道的合格证等才行的抗辩意见,鉴于居委会已经告知业主可以自行聘请师傅维修,但业主并没有自行聘请,应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权利并默许居委会的协调处理,如其认为在维修之中存在其异议之处,其应举证反驳。同时,居委会协调维修解决居民遇到的生活困难急居民所急的为民理念,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倡导。故原告叶涌彬在庭审时根据被告的抗辩意见,提出主张要求向501、601、701住户各追偿1666.67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维护好建筑物共有部分才有利于业主的正常生活,原告叶涌彬的主张理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谭德求、梁淑娟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涌彬支付垫资款1666.67元; 二、被告余伟健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涌彬支付垫资款1666.67元; 三、被告汤国楹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涌彬支付垫资款1666.67元; 四、驳回原告叶涌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叶涌彬预交),由原告叶涌彬负担4元,由被告谭德求、梁淑娟负担7元,由被告余伟健负担7元,由被告汤国楹负担7元。被告谭德求、梁淑娟、余伟健、汤国楹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谭德求、梁淑娟、余伟健、汤国楹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迳行支付给原告叶涌彬。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林峻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易剑尧 书 记 员 李秀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