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素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铁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娟,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存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铁岭县,系李素亚女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县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高新区高新家园综合楼1单元南10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李德利,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李德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素亚因与被上诉人铁岭县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德利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20)辽1221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素亚于2021年7月26日以要通过其他方式解决该纠纷为由,请求撤回上诉并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素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并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20)辽1221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李素亚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08元,减半收取1054元,由上诉人李素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08元,减半收取1054元,由上诉人李素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