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四川北路58号A区。 法定代表人:杨智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园,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曾璇,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北海嘉深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新世纪大道与贵州市交汇处(北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跃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跃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北海嘉深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李跃华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于2020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20)桂0502行审25号行政裁定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
本院查明
经查,本院执行的另案(2020)桂0502执3161号案件已查封被执行人北海嘉深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新世纪大道南侧、贵阳路西侧交汇处侨苑商住区房屋。案外人崔鹤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被执行人北海嘉深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前述房屋的执行,该异议案件目前尚在审查中,该房屋暂无法处置且所查封的财产尚不足以覆盖民事案件的债权。 此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信息,向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北海嘉深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李跃华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际走访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限制消费。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及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其表示认可法院的执行行为,请本院依法推进即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武清华 审 判 员 沈海浪 审 判 员 钟新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曾大帅 书 记 员 毛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