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少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浦飞(系原告的丈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告:崔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崔二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林,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少琴与被告崔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审理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崔二伟为本案共同被告参与诉讼。现原告刘少琴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少琴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刘少琴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甄亚丽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姚 莉 书 记 员 姚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