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志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北京方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珍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新川,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相丽,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方志生诉被告王珍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被告王珍英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王珍英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昌平区,故我院没有管辖权。王珍英为证明其主张,提交香堂物业管理中心于2021年4月15日出具的居住证明、王珍英与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香堂村于2013年3月30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收据、三位邻居出具的证明、王珍英2013年至2020年交纳物业费、水电费、取暖费的收款收据用于证明。居住证明有如下记载:“兹证明王珍英自2013年3月至今在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香堂村X号房屋居住”。《购房协议书》记载“甲方: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香堂村,乙方:王珍英X号……甲方出售的房屋及院落长期归乙方使用,并负责为乙方办理土地使用证。”收款收据显示王珍英缴纳了X号房屋的物业费、水电费、取暖费。经询,原告不同意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主张被告户籍地在西城区,无法提供被告其他居住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在原告不能向法院提交其他居住证据的情况下,被告提交的居住证明、《购房协议书》、水电费、物业费、取暖费收款收据等材料已足以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王珍英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