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告:王某2,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00元,减半收取167.0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柳忠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英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