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亭县支行。被执行人:李军。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保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琼9029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军在规定的期间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告李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亭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所欠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被告李军承担”。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其至今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2.向被执行人李军发出限制消费令。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4.到保亭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李军的公积金账户,无可执行财产。5.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其财产情况,未发现可执行财产。6.到保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军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李军进行系列财产调查,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通过电话对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5w60n76b4twcu8pzbx 案件唯一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