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翠连,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被告:袁小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审理经过

原告龙翠连与被告袁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龙翠连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龙翠连自愿撤回对被告袁小飞的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翠连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6元,减半收取1223元,由原告龙翠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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