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醴陵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余勇根,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醴陵市。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余勇根罚金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的(2018)湘0281刑初45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缴纳罚金20000元、退赔违法所得160000元,共计180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9日移送本院立案部门审查立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执行行为:
一、2021年7月12日,本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余勇根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二、2021年7月9日、7月22日、7月27日、8月12日,向全国法院数字法院系统申请对被执行人余勇根的银行、车辆、工商、证券、保险等进行财产信息查询,经查,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7月15日,本院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余勇根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7月26日,向醴陵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中心醴陵市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余勇根的公积金账户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公积金账户信息。
五、2020年9月7日,本院根据查询反馈的财产信息冻结了余勇根的3个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六、2021年7月23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余勇根网络资金账户25077元,并缴纳罚金20000元。剩余5077元暂存本案执行款一案一账户,由被害人袁亮领取;
七、2021年7月14日,执行员前往被执行人余勇根所在的户籍地醴陵市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余勇根在监狱服刑;
八、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余勇根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执行金额160000元,已执行到位25077元,未执行1349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三款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