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占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丽,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澔哲,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北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博陵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77131565X7。 法定代表人:刘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伟丽,定州市定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兴定西路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997593K。 法定代表人:康世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中华,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白占彬与被告河北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白占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白占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党红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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