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陆加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申请人:贵州建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乙栋(兴关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J1L0J3A。 法定代表人:李茂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茂全,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苗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陈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董世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陆加艳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建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董世冬、陈建、李茂全名下的银行账户在255400.00元内予以冻结。申请人陆加艳以其名下的车牌号为云D×××××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贵州建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董世冬、陈建、李茂全的全部银行账户内存款在255400.00元内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97.00元,由申请人陆加艳先行垫付,待民事案件审结后再予以明确。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肖正江 书 记 员 寇芽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