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艳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区钊洪,男,1984年10月4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漂,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国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四平,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萍,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郭志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艳双、区钊洪因与被上诉人黄国栋及原审第三人郭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6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本案中,李艳双、区钊洪的上诉请求与事实理由是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的上诉,故李艳双、区钊洪的上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

上诉人李艳双、区钊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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