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阳市人民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37400885A。
法定代表人:毛兴冬,任理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联社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传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胡万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张东晓,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王兵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卧龙区。
审理经过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传林、胡万丽、张东晓、王兵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7日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逾期将按撤诉处理,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