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宿迁市宿城区屠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洋曹线。
法定代表人:卞小珲。
被申请人:光明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跃进中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汉。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宿迁市宿城区屠园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光明米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7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光明米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70万元,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宿迁市宿城区屠园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蔡红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杜彦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