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玛陈列,男,藏族,务农,西藏八宿县,住拉孜县。
被告:石曲,女,藏族,文盲,务农,西藏拉孜县人,现住拉孜县。
审理经过
原告白玛陈列诉被告石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白玛陈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白玛陈列撤诉。
本案诉讼费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