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希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昌辉,福建慧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培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王锦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告:刘锡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徐怀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鄱阳县。
被告:周法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审理经过 原告沈希荣与被告王培根、王锦泓、刘锡芳、徐怀锋、周法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沈希荣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沈希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沈希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3798.4元,减半收取1899.2元,由沈希荣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 映 辉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桑 建 霞
书 记 员 华娴锋(代)